浙江中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浙江中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1122民初1033号 原告:****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缙云县东渡镇桃花岭村金坑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2MA2E130C5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男,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中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松阳县西屏街道长虹西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414863013X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丽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任,男,198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 原告****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中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黄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6日立案。原告天扬公司于2023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76元,减半收取计588元,由原告****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O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    赵旻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