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瑞安市宏源建筑泥浆清运有限公司、浙江中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381执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瑞安市宏源建筑泥浆清运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莘塍街道新阳公馆1幢二单元18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3077214513。 法定代表人:杨**。 被执行人:浙江中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松阳县西屏街道长虹西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414863013XW。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瑞安市宏源建筑泥浆清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中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浙0381诉前调确1689号民事裁定书已于2022年11月14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清运款347878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知书,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但被执行人于2023年2月1日向本院申报财产但是未履行义务。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及登门临柜等方式向各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车辆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并委托丽水市松阳县人民法院走访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向村居干部、周边邻居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及经营情况。**:一、被执行人名下分别在1、中国建设银行尾号1812**有存款377094元由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首先冻结,2、中国工商银行尾号3846**有余额340816元,因政策原因无法冻结扣划,3、中国农业银行尾号2565号**有余额297979.7元,由丽水市松阳县人民法院首先冻结,4、浙商银行5600**有存款141439元,由丽水市松阳县人民法院首先冻结,5、浙江农村商业银行尾号7597号卡号有存款50521元,由长兴县人民法院,6、中国邮政储蓄尾号0001号**有存款40325元,可用余额为-68211721元,由有权机关首先冻结,7、台州银行尾号0015号余额35098元,由婺源县人民法首先冻结,8、泰隆银行有存款3465910元,由松阳县人民法院首先冻结,9、温州银行尾号8411**有存款210560元,系保证金账户,经冻结余额为0元,10、中国建设银行尾号7138**,由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首先冻结,11、浙商银行尾号3149**7803元,由松阳县人民法院首先冻结,12、稠州银行尾号4698**有余额7625元,属于农民工账户,无法进一步处置,13、工商银行8265**有存款2306元,由有权机关冻结,14、民泰商业银行尾号0028**有存款2227元,由松阳县人民法院首先冻结,15、浙江农商银行3037号有存款2212元,由松阳县人民法院首先冻结;上述存款本院已依法发函至各法院参与案款处置后的分配,部分案款无法进一步扣划处置;二、被执行人名下有坐落于丽水市的不动产(证号:XXXXX、XXXXX,设有抵押,由江苏省淮安市怀县人民法院首先查封),本院依法裁定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自2023年5月11日至2026年5月10日止,自2023年5月25日至2026年5月24日止),本院已发函至首先查封法院参与不动产处置后的案款分配;被执行人在瑞安市域无房地产登记信息;三、被执行人名下牌号×××的保时捷机动车、×××的奥迪机动车、×××的宝马机动车、×××的比亚迪牌机动车、×××的雷克萨斯机动车,(上述车辆由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首先查封),本院已裁定查封(查封期限自2023年5月11日至2025年5月10日止),因未扣押车辆实物,暂无法处置,现本院已发函至首封法院参与车辆处置后的案款分配;四、被执行人在市场监督管理局无相关财产登记信息;本院委托丽水市松阳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村居进行财产调查,无反馈回复;五、被执行人另有债务在本院立案执行,部分案件均已程序终结。 就本院前期查封、冻结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或续冻,逾期未申请续封或续冻最终导致无法执行的,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以上事实有查询房地产函、“点对点”、“总对总”系统查询清单、谈话笔录等材料在案佐证。 因被执行人浙江中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债务,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上述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反馈,申请执行人无异议且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对于程序终结亦无异议。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3)浙0381执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