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众混凝土有限公司、浙江中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松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1124执631号 申请执行人:***众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阳县鳌江镇河东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65985268664。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中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松阳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414863013XW。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众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浙江中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23)浙1124执631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浙江中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破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松阳县人民法院(2023)浙1124民初367号调解书中对被执行人浙江中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