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浙1124民初3029号
原告:某厂。
经营者:叶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某,法律工作者。
被告:***。
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诉讼代表人: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系浙江某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某研究室。
法定代表人:王某。
原告某厂与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第三人某研究室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本院准许原告撤回了对被告***的起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5年1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某研究室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变更后):一、请求确认原告对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享有普通破产债权人民币6453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某公司系某县某丙拆建工程的施工方,被告***系被告某公司上述项目施工负责人。被告向原告购买大理石、花岗岩等货物用于某县某丙迁建工程施工合计货款114814元,被告于2018年6月5日支付了30000元;于2019年2月3日支付了20000元,被告合计支付了50000元,被告尚欠尾款64814元。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搪塞而拒绝支付货款。原告曾于2022年1月10月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原告收集证据需要,于2022年1月25日撤诉。综上所述,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拖欠原告货款明显构成违约。为此,原告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
被告某公司辩称,原告某厂提供的证据材料缺乏事实依据,管理人无法就其提供的证据材料对债权进行确认。首先,该项目系由***挂靠某公司资质开展的工程项目,故***以该项目对外承诺的事实,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其次,原告某厂与某公司没有签订合同,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告也不应当向某公司主张权利。且原告也没有提供任何合同,证明相关合同关系。最后,原告的证据无法证明其实际施工量以及欠付工程款金额,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其提供的送货清单等材料,没有某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盖章或签字确认,没有***签字确认,甚至没有提供原件,故无法就此计算工程量或工程款,双方也没有就具体工程量及欠付工程款金额进行结算。综上所述,某厂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恳请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第三人某研究室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某县某丙迁建工程于2016年4月18日由被告某公司中标建设,某公司于2016年4月28日与施工承揽人***签订了《工程施工经济责任制承揽协议》一份,约定某县某丙迁建工程的地点、内容、承揽范围,并明确约定了承揽性质为内部经济承包协议,还约定了双方职责、工程质量、附则等内容。原告提供2018年1月3日与被告***签订的《工程供货合同书》复印件,明确供货价格、二次搬运费、货款支付等内容,原告还提供有“刘某乙”签字的某厂供货清单复印件,原告明确现不能提供上述两份材料的原件;另原告提供的转账明细清单表明,某公司分别于2018年6月5日、2019年2月3日转账给原告经营者叶某30000元、20000元。
另查明,原告曾就案涉货款向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起诉***和某公司,2022年1月25日,某县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本案原告撤诉。原告就案涉款项向某公司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破产管理人经审核认为,原告仅提供一份与***签订的《工程供货合同书》,而合同主体为***与某厂,该笔欠款主体应为***,非某公司,不予确认。故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
上述事实,有工程供货合同书复印件、工程施工经济责任制承揽协议复印件、中标通知书复印件、供货清单复印件、转账明细清单复印件、(2022)浙1126民初84号民事裁定书复印件、债权核查异议答复函复印件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原告诉求的债权,现仅提供复印件,无法提供原件,且被告某公司对真实性提出异议,该债权的有效性难以确认。故无论案涉款项应由***还是某公司履行还款责任,均无法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某厂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06.60元,由原告某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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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