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路达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路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9民辖终28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路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石家庄裕华区体育南大街363号世纪华茂A座28层。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1月20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县。
一审被告:***,男,1964年12月8日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
一审被告:沧县水务局,地址:沧州市新华区千童南大道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30921001038222W。
法定代表人:***,局长。
上诉人河北路达工程有限公司因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沧县水务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2019)冀0921民初686-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河北路达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依法撤销(2019)冀0921民初686-2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管辖审理。事实与理由:被上诉人****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上诉人工商注册地址为石家庄裕华区东岗路75号世纪花园东2-3-502号。实际住所地也在石家庄市裕华区世纪华茂办公楼,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在石家市裕华区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与被上诉人***签订合同的当事人系一审被告***,***的住所地在石家庄市新华区,案件也应由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依据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与上诉人有任何关系,更不存在建设工程施工事实,本案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法院立案确定案由是错误的。依据被上诉人提交的与***的协议书,仅仅是一般的合同纠纷,依据约定内容仅仅是承包合同或者承榄合同或者是劳务合同,并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本案所有的被告住并不在沧县,涉及的工程也无法落实系沧县范围。
综上,本案不属于不动产纠纷管辖,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属于一般合同纠纷,应由上诉人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裁定错误,望贵院依法查明事实,确定正确的案由,将该案移送至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系上诉人与一审被告沧县水务局的下属沧县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项目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处签订沧州市2015年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引黄沧东灌区一期工程(沧县部分)五标段施工合同,后有被上诉人***进行实际施工,且施工的地点为沧县辖区;根据案件的性质,原审将该案的案由定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并无不妥,故根据上述规定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