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324民初1350号
原告:北京星纪开元科技(唐山)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高新区创业中心(西昌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93697563304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东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皇岛佰工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卢龙县石门镇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2479137610X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北京星纪开元科技(唐山)有限公司与被告秦皇岛佰工钢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原告北京星纪开元科技(唐山)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星纪开元科技(唐山)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40元,减半收取670元,由原告北京星纪开元科技(唐山)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