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30民终2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天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甘南州合作市。
法定代表人:成小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可可,男,199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通渭县,该公司职工。
上诉人(原审被告):迭部县安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迭部县。
法定代表人:余典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小斌,男,197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靳彪,男,1974年5月4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定西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灵平,甘肃佳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郑平,男,1956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临夏市。
原审被告:牟小明,男,197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临夏市。
上诉人甘肃天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迭部县安润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靳彪、原审被告郑平、牟小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迭部县人民法院(2018)甘3024民初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迭部县人民法院(2018)甘3024民初8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迭部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甘肃天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迭部县安润商贸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756.00元分别予以退回。
审判长 郭丽华
审判员 松 果
审判员 牟思琼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杨建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