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天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兰州鼎立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甘肃天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21民初318号
原告:兰州鼎立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甘肃省永登县中堡镇汪家湾村。
法定代表人:王好生,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生双,系甘肃金毓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天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在地: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合作市人民东街22号。
法定代表人:成小军,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莹,系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兰州鼎立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甘肃天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9日立案。原告兰州鼎立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兰州鼎立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兰州鼎立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6元,减半收取计878元,由原告兰州鼎立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祁玉珍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杜黎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