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天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恒通照明集团有限公司张掖分公司、甘肃天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合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3001民初168号
原告:江苏恒通照明集团有限公司张掖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金张掖大道右侧(刘家沟十二社)。
法定代表人:陈某,系江苏恒通照明集团有限公司张掖分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1,甘肃金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天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甘南州合作市人民东街22号。
法定代表人:成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2,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恒通照明集团有限公司张掖分公司诉被告甘肃天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立案。原告江苏恒通照明集团有限公司张掖分公司于2022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甘肃天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恒通照明集团有限公司张掖分公司以与被告甘肃天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私下协商处理为由,撤回诉讼的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充分、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恒通照明集团有限公司张掖分公司撤回对被告甘肃天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
案件受理费6484元,减半收取3242元,由原告江苏恒通照明集团有限公司张掖分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杨  树  琴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卢高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