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天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甘肃天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舟曲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3023民初34号
原告:***,男,1974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住舟曲县。
被告:***,男,196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住所地:甘肃省陇南市。
被告:甘肃天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甘南州合作市,办公地:甘南州合作市XX花X号楼X单元XXX室。
法定代表人:成小军,任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彦军,甘肃正天合(舟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甘肃天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9.00元,减半收取计164.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王彦明
审判员 李和平
人民陪审员 杨成生
二○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杨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