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舟曲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3023民初34号
原告:***,男,1974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住舟曲县。
被告:***,男,196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住所地:甘肃省陇南市。
被告:甘肃天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甘南州合作市,办公地:甘南州合作市XX花X号楼X单元XXX室。
法定代表人:成小军,任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彦军,甘肃正天合(舟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甘肃天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9.00元,减半收取计164.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王彦明
审判员 李和平
人民陪审员 杨成生
二○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杨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