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甘3001执365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甘肃天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甘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甘30民终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甘肃天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甘肃天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给付23250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向被执行人甘肃天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通知其履行应尽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甘肃天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仍拒不履行,我院于2021年5月28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于2021年7月29日划拨被执行人甘肃天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44475.5元(包括案件受理费8587.5元、执行费3388元),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29日领取完毕所有案款,并向我院递交申请书请求结案。
本院认为,(2021)甘30民终5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人民币3388元已由被执行人甘肃天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甘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5日作出的(2021)甘30民终52号民事判决书强制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