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合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3001民初169号
原告:***,男,汉族,现住陕西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治国,系陕西西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萍,系陕西西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两江新区金开大道1596号。
法定代表人:魏福生,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甘肃天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甘肃省甘南州合作市人民东街22号。
法定代表人:成小军,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诉被告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天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向原告支付案涉工程的劳务费余款为由申请撤销对二被告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真实,理由充分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对被告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天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33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1066.5元。
审判员 马国尔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王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