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迭部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甘3024民初字第26号
原告:张某某,男,汉族,住甘肃省临夏县。
委托代理人:***、**,甘肃佳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天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成小军。
委托代理人:**、***,甘肃羚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牟某某,男,汉族,住址不详。
被告:迭部县安润商贸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
诉讼委托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甘肃天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牟某某、迭部县安润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张某某于2017年6月16日以其找到牟某某下落后再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的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700元,由张某某承担。
审判长段宏林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乔多九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