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皖1302民初1480号
申请人:宿州市杰鹏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0075642526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芜湖三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湾沚区安徽新芜经济开发区中兴五路直通车总部经济大厦A2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149714431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宿州市杰鹏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芜湖三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宿州市杰鹏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芜湖三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600000元予以冻结,并以申请人宿州市杰鹏建材有限公司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编号:11014763901537095603)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宿州市杰鹏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芜湖三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560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存款及其他资金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车辆等动产的期限不超过二年,查封房屋等不动产期限不超过三年(自本裁定书的日期开始计算期限)。申请人宿州市杰鹏建材有限公司如果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在上述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继续查封、冻结的申请,逾期视为申请人宿州市杰鹏建材有限公司自愿放弃申请延长期限的的权利。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范永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