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204民初3592号
原告:**,男,197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州区。
被告:芜湖三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长江路911龙昌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149714431H。
法定代表人:杨太明,该公司经理。
被告:芜湖三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住所,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颍州南路物资商都****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557831370Q。
负责人:王守保,该分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芜湖三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及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9月3日立案。因案情出现变化,原告于2020年9月22日变更诉讼标的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敬诗
人民陪审员 张允莲
人民陪审员 刘建挺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婧文
附:(2020)皖1204民初3592号民事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