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291财保126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1年1月22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庆,芜湖县陶辛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芜湖三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县安徽新芜经济开发区中兴五路直通车总部经济大厦A2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149714431H。
法定代表人:杨太明。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芜湖三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06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在450000元范围为内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保函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芜湖三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财产在450000元范围内采取查封、冻结、扣押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瑞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徐娇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