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1702民初1434号
原告:东至建安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大渡口镇庆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21550170178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芜湖三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湾沚区安徽新芜经济开发区中兴五路直通车总部经济大厦A2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149714431H。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东至建安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芜湖三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8日立案后,原告于2024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至建安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芜湖三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705元,减半收取3352.5元;保全费2320元,合计5672.5元,由原告东至建安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