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881执保789号
申请人:神木市京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神木市中鸡镇纳林沟村。
法定代表人:王伟。
被申请人:陕西鲁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水厂路6号曲江会展国际公寓D2011室。
法定代表人:董占雄。
神木市京岚建材有限公司与陕西鲁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陕0881民初227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财产,致使未来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现查明,被申请人陕西鲁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的账户有存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鲁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的账户存款,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张惠恒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