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525执保509号
申请人:冠县源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冠县清水镇南街村村委会东50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北**25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黑龙江中威防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三棵树大街北树小区8栋1层9号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潍坊市晨龙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台头工业园区(台头镇大坨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山东盛马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化龙镇***村村南。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冠县源润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黑龙江中威防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潍坊市晨龙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山东盛马防水材料有限公司票据追索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做出(2022)鲁1525财保6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