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25财保60号
申请人:冠县源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冠县清水镇南街村村委会东50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北**25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黑龙江中威防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三棵树大街北树小区8栋1层9号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潍坊市晨龙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台头工业园区(台头镇大坨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山东盛马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化龙镇***村村南。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冠县源润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黑龙江中威防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潍坊市晨龙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山东盛马防水材料有限公司票据追索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已经生成(2022)鲁1525诉前调1845号,申请人于2022年5月26日提起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020元,申请人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