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中威防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龙威防水材料有限公司、肇东市恒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83民初887号之一 原告:山东龙威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寿光市台头镇大坨村村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5MA3QRQDC5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肇东市恒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肇东市五南街二委八组2幢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282MA1C02YD84。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山东盛马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化龙镇***村村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MA3D9A6Q13。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山东纬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化龙镇***村村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MA3RTUN38B。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三大动力路5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107444395341。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黑龙江省龙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文景二道街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10606109510C。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黑龙江省龙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长春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升阳街1570号长春市绿园区普阳街道办事处信阳社区办公楼1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06MA17J10G2R。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黑龙江中威防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三棵树大街北树小区8栋1层9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0571938158U。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山东龙威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肇东市恒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盛马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山东纬辰物流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省龙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省龙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长春分公司、黑龙江中威防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立案。 原告山东龙威防水材料有限公司诉称,肇东市恒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5日向收票人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票号为230424101291420210115822855738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面金额为2000000元,汇票到期日为2022年1月14日。该汇票经连续背书转让,原告现为该票据的合法持有人。汇票到期原告提示付款后被拒,故原告向背书人、出票人及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请求判决:1.判决被告支付票据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自2022年1月15日起按LPR计算利息至实际付款之日);2.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根据相关规定,应将涉及恒大集团有限公司相关诉讼案件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经审查肇东市恒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恒大集团有限公司的关联企业,应一并移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