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中威防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黑龙江中威防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顺升基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6民初3819号 申请人:黑龙江中威防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三棵树大街北树小区8栋1层9号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律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顺升基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张各长村委会西500米。 法定代表人:额尔敦吐。 原告黑龙江中威防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黑龙江中威公司)与被告北京顺升基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顺升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黑龙江中威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北京顺升公司名下价值10万元的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其与黑龙江中威公司签订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合同的方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并向本院出具了担保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黑龙江中威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北京顺升基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0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法 官 助 理   *** 书  记  员   王 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