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保定建设有限公司

芜湖市佳茗园实业有限公司、芜湖市保定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2民申28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芜湖市佳茗园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三山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邢敦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俊,江苏江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芜湖市保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和智,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芜湖市佳茗园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芜湖市保定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2016)皖0208民初4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人芜湖市佳茗园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8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在本案再审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芜湖市佳茗园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胡学功
审判员  汪 勇
审判员  孙 俊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束梦婷
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四百条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再审申请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的,可以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