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保定建设有限公司

弋江区庆源钢管租赁站与芜湖市保定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203民初3509号

申请人:弋江区庆源钢管租赁站,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龙华工业园回然园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203MA2P4M1G2Q。

经营者:陈亚贵,男,196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被申请人:芜湖市保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经济开发区中区荷形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87300183175。

法定代表人:卢文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弋江区庆源钢管租赁站与被申请人芜湖市保定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价值41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芜湖市保定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41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以查封、扣押动产、不动产或冻结银行存款的方式进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 岿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沙金金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规定或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