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皖02执恢60号
申请执行人:芜湖市保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保定街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繁昌县玉环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繁昌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钱名龙。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芜中民一初字第00066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人按生效判决限期自动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繁昌县玉环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繁昌县经济开发区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