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391民初6号
原告:淄博双绿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高新区民营园民达路8号(淄博宏昊工贸有限公司院内北首)。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山东佳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钢城新苑旅店423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淄博双绿涂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佳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淄博双绿涂料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淄博双绿涂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淄博双绿涂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淄博双绿涂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