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鲁0391执保1502号
原告:淄博高新区四宝山**机械设备租赁部,住所地山东省淄博高新区四宝山***西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300MA3D9J2R91。
经营者:张**。
被告:山东佳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钢城新苑旅店42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3132665Y。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高新区四宝山**机械设备租赁部诉被告山东佳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淄博高新区四宝山**机械设备租赁部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山东佳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3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淄博高新区四宝山**机械设备租赁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山东佳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30000元。
二、如被告山东佳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足430000元,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