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皖0403财保18号
申请人:朱某,男,汉族,1969年8月27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被申请人:芜湖鸠兹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县六郎镇殷港工业集中区南方大道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783060930R。
法定代表人:耿广鸿,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朱某于2022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保全金额为3839317.64元;请求对被申请人芜湖鸠兹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424690元及被申请人芜湖鸠兹建设有限公司在长淮信达地产有限公司(原名:淮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的应付款1414627.64元予以冻结。申请人朱某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同时提供保全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立即冻结被申请人芜湖鸠兹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424690元,冻结期限为1年;
二、依法立即冻结被申请人芜湖鸠兹建设有限公司在长淮信达地产有限公司(原名:淮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应付款1414627.64元,冻结期限为1年。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申请人朱某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蝶
本裁定适用法律条款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务。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