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203执301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镜湖区。
被执行人:芜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湾沚区殷港工业集中区南方大道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78306093。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芜湖**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法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皖0203执301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世鸿
审 判 员 张洪涛
人民陪审员 黄 青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 羽
附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203执301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镜湖区。
被执行人:芜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湾沚区殷港工业集中区南方大道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78306093。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芜湖**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法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皖0203执301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世鸿
审 判 员 张洪涛
人民陪审员 黄 青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 羽
附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