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2民初14218号之二
申请人:***,男,197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修,江苏君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1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新芜区。
被申请人:芜湖鸠兹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六郎镇殷港工业集中区南方大道18号。
法定代表人:耿广鸿。
被申请人:信义电源(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锦丰镇建设村1幢。
法定代表人:吴银河。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芜湖鸠兹建设有限公司、信义电源(苏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作出(2021)苏0582民初1421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芜湖鸠兹建设有限公司、信义电源(苏州)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芜湖鸠兹建设有限公司、信义电源(苏州)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芜湖鸠兹建设有限公司、信义电源(苏州)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宋会谱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王亚许
书 记 员 徐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