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404民初1807号
原告:***,男,1968年3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兵,安徽安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雪婷,安徽安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芜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县六郎镇殷港工业集中区南方大道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78060930R。
法定代表人:耿广鸿,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月锋,男,1977年7月5号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张春风,男,1960年1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坤,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玲,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芜湖**建设有限公司、张春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高帅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娇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