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民事裁定书
(2026)皖0203民初3496号
原告: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湾扯区,。
法定代表人:耿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平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平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男,1962年5月21日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远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保险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负责人:董某,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高文(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公司与被告孙某、某保险公司安徽分公司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4月21日立案。2026年7月24日,原告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