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闽0582民初2323号
原告:铭宇(福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安海镇装备制造基地西溪寮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69901785X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男,197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金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恒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盖山镇望峰路10号办公楼一层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4567340567T。
法定代表人:*礼理,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素娴,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铭宇(福建)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恒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原告铭宇(福建)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铭宇(福建)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属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铭宇(福建)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13元,减半收取计1656.5元,由铭宇(福建)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曾育发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张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