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12民初1909号
原告:**,男,196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桂福,福建亚太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恒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盖山镇望锋路10号办公楼一层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4567340567T。
法定代表人:陈礼理,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雪生,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素娴,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
原告**与被告福建恒固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计22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李 燕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池若冉
书 记 员 王美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