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82民初6004号
原告:**,男,196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桂福,福建亚太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海燕,福建亚太天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福建恒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盖山镇望峰路10号办公楼一层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4567340567T。
法定代表人:陈礼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雪生,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鹏,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福建省长乐第三中学,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古槐镇中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501824884793178。
法定代表人:张传德,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素娴,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市长乐区教育局,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吴航街道进城路罗马花园1号楼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1820036724780。
主要负责人:林庆龙,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克湘,福建闽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
原告**与被告福建恒固建设有限公司、被告福建省长乐第三中学、被告福州市长乐区教育局、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福州市长乐区教育局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福州市长乐区教育局的起诉。
审判员 蔡秀泉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池若冉
书记员郑宇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