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恒固建设有限公司

福建闽信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与福建恒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闽0104民初1231号
原告:福建闽信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侯县。
法定代表人:林彬,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远东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恒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福建闽信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恒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闽信建材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941元,减半收取247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黄文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