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安德广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山东安德广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威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鲁1002执保2480号之一
申请人山东安德广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威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2日作出(2020)鲁1002执保2480号民事裁定书:按申请标的额138万元,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相应数额的财产。山东安德广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山东安德广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案中对威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徐 国 建
书记员 王**(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