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安德广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威海中林网架钢构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安德广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003执恢331号
申请人:威海中林网架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米山路**。
被执行人:山东安德广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大水泊镇海南路**/div>
本院执行申请人威海中林网架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安德广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3月13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分期付款解决本案,本院终结执行。现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4月15日签订和解补充协议,协商采用一次性付款方式解决本案并履行完毕,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故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3)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鲁10民终266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 涛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振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