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安德广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威海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安德广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9)鲁1003执保461-1号
本院依法受理申请人威海城建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后,作出(2019)鲁1003民初379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安德广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900000元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移交执行后以2019鲁10**执保46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3900000元。现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的在浦发银行威海经区支行账户的冻结措施。经审查,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安德广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在浦发银行威海经区支行(账户为20×××34)银行存款39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福春
书记员  徐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