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612执保408号
申请人: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昕,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燕,山东霖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钒洋,山东霖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安德广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
法定代表人:刘科,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安德广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鲁0612民初2314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定内容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安德广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326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安德广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32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曲继伟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曲玲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