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安德广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安德广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念润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092执保359号
申请人:山东安德广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大水泊镇海南路。
法定代表人:刘科。
被申请人:上海念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浦东新区祝桥镇振兴街。
法定代表人:陈同强。
第三人: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长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青岛中路。
法定代表人:丛树平。
本院在审理山东安德广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念润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长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山东安德广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诉讼中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法作出了(2021)鲁1092民初210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申请人与第三人合作开发的登记在第三人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长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不动产。2021年10月18日,山东安德广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立案实施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按保全标的额520万元,查封第三人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长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不动产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期限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人应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朝阳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何 伟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092执保359号
申请人:山东安德广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大水泊镇海南路。
法定代表人:刘科。
被申请人:上海念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浦东新区祝桥镇振兴街。
法定代表人:陈同强。
第三人: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长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青岛中路。
法定代表人:丛树平。
本院在审理山东安德广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念润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长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山东安德广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诉讼中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法作出了(2021)鲁1092民初210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申请人与第三人合作开发的登记在第三人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长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不动产。2021年10月18日,山东安德广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立案实施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按保全标的额520万元,查封第三人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长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不动产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期限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人应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朝阳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何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