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003民初3263号
原告:**,女,197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环翠区镁骑机电经销处实际经营者,住环翠区。
原告:***,男,196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环翠区镁骑机电经销处登记经营者,住环翠区。
以上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邰玉梁,山东健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安德广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文登区大水泊镇海南路17-2号。
法定代表人:刘科。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书涛,山东觉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安德广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14元,减半收取计30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善东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姚秀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