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003民初986号
原告:**,女,197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环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邰玉梁,山东健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安德广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文登区大水泊镇海南路**。
法定代表人:刘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书涛,山东觉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管玉信,男,196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环翠区。
原告**与被告山东安德广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管玉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03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善东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吕晓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