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仙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仙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株洲富强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224执255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仙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城关镇云阳街颐西嘉园二期。
法定代表人:雷琦。
被执行人:株洲富强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城关镇云盘社区金星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李青。
申请执行人湖南仙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株洲富强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茶陵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21)湘0224民初88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2年2月28日立案执行。
2022年3月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和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2年3月1日、9月23日发起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工商、保险、证券、车辆、房屋信息等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有房产,但被另案查封拍卖中,同时被执行人作为被执行人在本院有多起案件,均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2022年9月29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予以公示。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之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至2022年9月29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0152379.5元,执行到位4676527元,余款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发现的被执行人财产本案无权处置,申请执行人又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谭云林
审判员  胡 勇
审判员  周 舫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肖贺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