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0225执44号
申请执行人:茶陵县兴发钢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茶陵县下东街道金铺村十六组。
法定代表人:**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茶陵县紫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湖南仙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茶陵县城关镇云阳街颐西嘉园二期。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茶陵县兴发钢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发公司)诉被执行人湖南仙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仙厦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湘0225民初1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仙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或网络资金)1,015,670.38元或冻结、查封、扣押、扣留、提取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公积金、不动产、车辆、保险、收入等)。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扣押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