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仙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茶陵县兴发钢材有限公司与湖南仙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0225执44号 申请执行人:茶陵县兴发钢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茶陵县下东街道金铺村十六组。 法定代表人:**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茶陵县紫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湖南仙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茶陵县城关镇云阳街颐西嘉园二期。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茶陵县兴发钢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发公司)诉被执行人湖南仙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仙厦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湘0225民初1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仙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或网络资金)1,015,670.38元或冻结、查封、扣押、扣留、提取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公积金、不动产、车辆、保险、收入等)。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扣押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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