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
财 产 保 全 通 知 书
(2023)湘0225执保38号
炎陵县辉星租赁服务部、湖南仙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炎陵县辉星租赁服务部与被申请人湖南仙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湖南仙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炎陵分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湘0225民初486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执行局负责实施,现已实施完毕。冻结了被申请人湖南仙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支行账户为8223********的银行存款1000000元,限为一年,自2023年8月15日至2024年8月14日止。
冻结了被申请人湖南仙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炎陵分公司在湖南炎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龙支行账户为8201********的银行存款27896.43元。期限为一年,自2023年8月10日至2024年8月9日止。
如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
特此告知。
炎陵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