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陵县辉星租赁服务部与湖南仙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湖南仙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炎陵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
财 产 保 全 通 知 书
(2023)湘0225执保44号
炎陵县辉星租赁服务部、湖南仙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炎陵县辉星租赁服务部与被申请人湖南仙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湖南仙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炎陵分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湘0225民初48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执行局负责实施,现已实施完毕。解除了被申请人湖南仙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湖南银行茶陵县支行账户为8223********的银行存款1000000元的冻结;
解除了被申请人湖南仙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炎陵分公司在湖南炎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龙支行账户为8201********的银行存款27896.43元的冻结。
特此告知。
炎陵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