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1财保143号
申请人:***,女,1991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申请人:***,男,1972年3月6日出生,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申请人:管美菊,女,1972年10月11日出生,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申请人:山东森泰源市政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淮河西路570号办公1303室。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91370211753752856M。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2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60000元或者查封其他等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已提供保险公司保函(保单号:111531919202200××××)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确保本案的审理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6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李霆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