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211民初9482号
原告:***,男,198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告:山东森泰源市政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淮河西路570号办公楼13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753752856M。
法定代表人:宋龙坤,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坤,山东倡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森泰源市政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山东森泰源市政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工程款100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自2012年开始在被告项目工程中提供机械作业,工程竣工后,双方在2022年3月14日达成协议书一份,约定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被告未能按时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辩称,被告对原告的诉求数额无异议,但是对欠款凭证的主体有异议,三方协议的甲方有两个主体。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对证据进行了审查,并在卷佐证。本院对证据和事实认定如下:
2022年3月14日,甲方***和青岛宏盛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乙方山东森泰源市政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丙方青岛川海源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签订《三方协议书》,载明,乙方欠甲方机械费合计250000元未结清,用甲方需要向丙方支付的部分材料款150000元代乙方向甲方抵顶等额机械费,甲方向丙方付款时需同时向乙方开具150000元的收款收据。2022年4月1日,甲方向乙方开具12881元、123332元的收款收据各一份。2022年4月2日,甲方向乙方开具13787元的收款收据一份。上述三份收款收据合计金额为150000元。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提交的协议书、收款收据,相互印证,足以证明当事人之间对欠付工程款予以协议确认并已按协议予以履行,被告对欠付工程款数额也予认可,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100000元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对原告主体的抗辩主张,原告作为甲方签订协议,原告应为合同当事人,原告起诉主张权利,主体并无不当,因此被告的此项抗辩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山东森泰源市政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1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0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由被告负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赵 卿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黄学慧
书 记 员 薛耀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