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20民初1618号
原告:***,男,196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被告:重庆春洋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永安街道县政路30号,注册号500236000001820。
法定代表人:黄大春,总经理。
被告:何江,男,1979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原告***与被告重庆春洋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何江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立案。原告***在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1.5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亢倩